科创板周报 | 深圳迅捷兴采购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极米涉诉后披露首轮问询答复(0727-0802)

发布时间:2020-08-05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1081

导读

截止到2020年8月2日,科创板总计申报企业411家(注:同一个企业两次申报按2家计算)。其中,注册生效企业162家,终止36家(含终止注册),上市企业143家。

【上周科创板信息短播】

1.“眼科第一股”上市首日暴涨,涨幅排名第二;

2.又一起源于供应商的知识产权问题,深圳迅捷兴披露著作权侵权纠纷;

3.极米IPO开局涉诉,披露首轮问询答复;

4.合肥芯碁微装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友商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被问询技术来源及风险

 

一、新增上市企业3家——“眼科第一股”暴涨

爱博医疗上市首日较发行价上涨616.8%,盘中最高涨幅764.3%,科创板首日涨幅仅次于国盾量子,成为科创板“眼科第一股”。

据招股书披露,爱博医疗主要产品覆盖手术和视光两大领域,主要针对白内障和屈光不正这两大类造成致盲和视力障碍的主要眼科疾病,其中手术领域的核心产品为人工晶状体,视光领域的核心产品为角膜塑形镜。其人工晶状体产品除国内销售外,还出口至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泰国、巴基斯坦等国家,累计销售近100万片。

爱博医疗掌握包括材料制备、光学与结构设计、工艺制造在内的核心技术。截至2020年2月29日,爱博医疗及其子公司共有86项已授权专利(80项在中国境内授权、6项在中国境外授权)。其中,发明31项,实用新型53项,外观设计2项;境外专利布局在美国、日本、欧洲、新加坡等国家(地区)。另外,专利ZL201210017055.4“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曾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优秀奖”。

 

二、新增受理企业2家

上周新增受理2家企业,均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

 

三、企业审核状态更新

在审企业中,共46家企业状态发生更新。其中,注册生效7家,提交注册2家,上市委会议通过4家,问询及材料更新33家。

1.极米答复首轮问询,暂未对涉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6月3日,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峰米已向极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6月30日,极米发布声明称已于6月3日对涉诉专利提起无效;

7月21日,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已对极米招股书披露的全部16项发明专利提起了无效;

7月29日,极米针对首轮问询的答复在上交所网站公开(针对上交所6月1日出具的问询函)。

上交所在受理问询函中并未提出相关诉讼问题(6月1日诉讼还未发生)。不过,极米在“问题38 关于媒体质疑”部分对媒体质疑的诉讼问题做了回复,其中,对涉诉及专利无效情况进行了说明,以及说明已在招股书“重大事项提示”等中对相关风险进行披露。

从极米6月3日就提起无效的行动来看,极米的应对还是很迅速;从光峰科技后续对极米所有发明专利提起无效的行为来看,更是令人“瞠目”!

极米是如何应对的呢?看来要等到二轮问询答复中了解更多......

2.深圳迅捷兴涉一起未决著作权侵权纠纷,源于采购

7月30日,深圳迅捷兴科创板申请受理,其在招股书中披露了一起未决的著作权纠纷:系第三方认为其购买的“激光直接成像设备及其配套软件”存在侵害软件著作权的情形。

另外,据招股书披露,公司曾因侵犯软件著作权受到处罚,涉案软件为线路板方面的计算机辅助制造软件Genesis,公司已就上述情况进行整改,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向 Frontline 公司购买了正版软件。

企业采购供应商的产品侵权了,怎么办?

相关法条

《专利法》(2008)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3.合肥芯碁微装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友商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被问询技术来源及风险

合肥芯碁微装在招股书中披露了核心技术人员方林、何少锋曾任职合肥芯硕且有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况,于是被上交所问询是否涉及职务发明及潜在诉讼风险。

结果,真的曾经被诉过——

在答复中,合肥芯碁微装披露了三起合肥芯硕分别起诉发行人、方林、何少锋侵害专利权诉讼,不过相关案件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肥芯碁微装披露的相关核查工作:

(1)曾专门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其与合肥芯硕的专利技术进行比对,确认两者之间技术存在差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风险;

(2)曾聘请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其与合肥芯硕的专利进行比对认证,比对结果认定:企业的产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合肥芯硕专利存在明显差异,产品未落入合肥芯硕专利的保护范围,合肥芯硕专利对发行人产品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3)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关于不违反竞业禁止,不侵犯 他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其入职公司后其作为发明人之一参与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不涉及其在前工作单位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与其前工作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其不存在未经合法授权利用第三方技术、秘密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未使用涉及任何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可能的技术、资源、 资金进行研发;若因其原因导致发行人的生产及经营侵犯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其将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不过,无论是披露的胜诉侵权诉讼纠纷也好,还是服务机构出具的分析结果而言,均是针对是否会侵犯合肥芯硕专利权的说明,对于是否存在技术来源于原单位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权属纠纷风险等情况,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仿佛并不是最有利的说明。